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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人每月420元和370元

2009-01-08 0

 今天获悉,经省政府批准,省劳动保障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,确定自1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。我市市中区、天桥区、历下区、槐荫区、历城区失业保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,长清区、章丘市、平阴县、济阳县、商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。

 



  截至2008年11月底,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63.3万人,比2007年增加44.4万人,累计为42.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了失业保险金。为应对金融危机,拉动内需,促进经济增长,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,省政府确定调整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。失业保险金在原来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了11.4%,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调整为每人每月365.6元,比2006年增长了50.7%。

 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,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依据是《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》。其中规定,失业保险金的标准,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,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,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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